实务分享:如何防范婚姻带来的风险
有人说,律师总是喜欢危言耸听,处处谈风险。然而,你又不得不承认,不管你是否去思考这个问题,风险就在那里,没有人敢保证自己的婚姻就是一辈子的,也没有人能预测哪天意外会降临在自己头上。既然风险无处不在,其实我们重要的不是害怕风险,而是尽量控制风险的发生、减少风险所带来的伤害。接下来,我将从办案实务角度与大家分享几个问题,这几个问题您若了解了并注意到了,您的风险将大大降低,无论是对您的婚姻还是您的财富都是一种保护。
一、离婚风险及财产保护
离婚的风险往往是多种因素决定的。如果要讲如何降低离婚的风险,往往说来话长,从择偶问题谈到婚姻经营,得从双方性格谈到家庭的影响,这是一个大话题。我们这里重点要讲的是如何从保护财产的角度来防范离婚风险。以下略举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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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梳理家庭财产情况,并保存好相关财产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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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人,尤其是一些家庭主妇,到我这儿来咨询离婚案件时,当我问及你丈夫名下有哪些财产时,竟答不清楚,还说你们律师不是可以调查取证吗?在这里,我要纠正大家一个误区,律师虽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但是也有一个前提,前提就是当事人得提供财产线索,比如,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账号(实践中至少要知道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以及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证明有车辆的,至少要知道车牌号码,如果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可能会被依法驳回申请。因此,平时就要做个有心人,对于家庭的财产情况要知晓,对于能证明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要保存好。
其实定期梳理家庭财产除了防止万一离婚时对财产情况有个了解外,还能防止万一一方发生意外,知道有哪些财产可以继承。否则,若连财产状况都不清楚,会给继承也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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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婚内财产约定时,不要附加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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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当事人咨询我婚内财产约定如何签,我的意见是严格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来,切勿“添油加醋”或“拖泥带水”。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首先,务必采用书面形式来签署协议,若采用其他形式,比如谈话录音等,都极有可能不被法官采纳。
其次,要明确哪些财产归哪一方个人所有,哪些财产为夫妻共有,并要列明具体的财产,如是房产,要写明房产的具体位置,如办了房产证的,最好写明房产证登记号;如是银行存款的,要列明银行账号、开户行,目前账户里大约还有多少钱等等。
再次,不要在协议里写其他内容,如添加“如果一方出轨,财产按下列约定执行”等类似条款。加了此种条款后,协议就变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的“忠诚协议”,然而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这在全国各地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并不是完全一致的,比如上海和浙江的法院可能会不认可此协议的效力,而深圳的法院可能会认可。因此,为了避免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我建议,如果一定签忠诚协议的,也要另行签署,而不要将财产约定和忠诚条款写在一份协议里。比如另行签订一份 “若一方出轨,一方赔偿另一方人民币多少元”,或者约定“由于某方曾经有过出轨行为,若某方再出轨,则离婚时须支付另一方多少元”,虽然此种约定在实践中也仍然存有争议,也未必能被法院认可,但是至少对于一方或双方能够在心理上产生一定的约束力。
此外,婚内财产约定的协议里也不要提小孩抚养权的问题,曾有一个案例,就因为在协议里提到了若离婚,孩子归一方抚养的问题,结果该份协议被法院参照“离婚协议书”来处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因此,只要一方反悔,法院仍有可能对财产重新分配,而不会按协议约定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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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加名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办理协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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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当两人结婚后,有时另一方希望将房产证上名字变更为夫妻二人,那么问题又来了,由于不少房产是抵押在银行的,而办理更名过户,通常又必须先注销银行的抵押登记,也就是说须先赎楼,且不说徒增一笔赎楼费,且还有可能当楼赎出后,重新再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是否仍能享受原先的房贷优惠利率也不好说。于是有些小两口商量后决定先签一份协议,约定房产为二人共有,这样签协议有没有错,当然没错,但是是否签了协议,就有保障了呢?答案为否,签署协议后如果没有及时过户或办理协议公证,一方随时可以撤销该协议,为何这样说,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而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若房产既没过户又没办理协议公证,签了可能等于白签,我们曾经就办过类似案例,深圳中院正是此观点。
也许有人会问,你前面不是说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吗?对,我说的没错,是可以约定归共同所有,约定也是有效的,但是要注意这是对夫妻财产约定制的一般性、概括性规定,法律允许夫妻之间对夫妻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作出约定。但法律对房产问题作出了特殊规定,对房产的赠与优先适用该条款。这说明了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必须得全面,切不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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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共同按揭贷款尽量不要提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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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家庭来讲,房产几乎是最重要甚至是倾其一生积蓄的财产,所以除非你是真的觉得无所谓或者赚钱能力很强,随便买套房也不在话下,否则我不建议你在婚后提前还贷。尤其是对于有些婚后还贷还需要父母资助的家庭,就更加不建议提前还了,因为婚后还贷越多,共同还贷的比例越高,则意味着万一离婚对方分得的房屋补偿越多,当然这也很公平,意味着在正常按月还贷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则对方理所当然应当分得更多的房产价值。然而实践中有很多人在夫妻关系并不好的情况下却一次性提前偿还了贷款,之后又后悔莫及,我们就曾遇到不止一次这样的案例。
当然,如果是为了换房,又另当别论。不过,即使是换房,也建议最好让购房款项来源明晰,并保存好相关证据,以帮助法官判断婚后所购买的房产各方所占的份额,实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二、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以及争取子女抚养权的风险
对于很多夫妻感情破裂的家庭来讲,或许财产都只是其次,然而孩子的问题却是心头的痛,很多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但考虑到孩子,却委曲求全地勉强在一起,或者总是在不断地纠结离还是不离。为了寻找这个问题的答案,我阅读了英国心理学家鲁道夫·谢弗的著作《儿童心理学》,关于离异这一个事件对孩子的影响,该书中表达了这么几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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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不是在一个时间点上,而是从父母争吵,分居,一直到法律上离婚整个期间。
- 研究表明没有更容易受离婚伤害的年龄段。
- 父母离婚的孩子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比父母没离婚的孩子高2到3倍,但是70%-80%的孩子没有任何显著或者持久的问题。
- 长远地看,大多数儿童显示出相当大的灵活性。
- 追踪研究表明,仅仅一小部分人在成年期自己也更容易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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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我们在和当事人沟通时,针对小孩的问题一般主要强调三点:一是我们应该更看重家庭的功能,而不是结构。即无论家庭是由什么样的人组成的,更重要的是家庭主导关系的质量,包括温暖、责任、相互理解与和谐。二是尽量避免冲突。离婚中对小孩伤害最大的是父母之间的冲突,如果父母之间经常发生冲突,即使不离婚,对小孩也已经产生伤害。三是离婚后带小孩的母亲/父亲给小孩提供的环境对小孩的成长有很大的影响。
因此,考虑究竟要不要离婚以及离婚对孩子是否有影响,可结合以上几点内容来思考,如果决定离,并且认为自己抚养孩子会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那么接下来,你需要考虑如何尽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本律师过往实践经验,法官判决抚养权归一方,通常会考虑如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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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目前的生活状态,目前由谁在抚养照顾(注:这一点非常重要,尤其对双方已分居的,法官是一定会考虑孩子目前跟随哪一方,为维持稳定的生活状态,法官通常会判给孩子目前跟随居住的一方)。
- 双方的身体状况、工作性质及经济能力、教育水平等。
- 孩子若不满两岁,一般考虑归女方抚养,已满八周岁,则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 双方的年龄及是否有再生育的能力。
- 是否存在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协助照顾孩子的情形。
- 一方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无其他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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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初步列出几点,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建议不妨对照以上内容尽量寻找和保存对争取抚养权有利的证据,孩子尽量留在自己身边抚养。当然值得注意的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藏匿孩子,不能切断另一方与孩子的联系、阻止另一方探望等等,否则法官也会认为该方不适合直接抚养孩子。
三、其他意外风险
老人立遗嘱,如果只希望把财产留给自己的子女,注意务必在遗嘱上加上一句话。例如“将上述属于我所有的财产份额遗留给我的孩子某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由我孩子某某某单独继承,归其个人所有,不作为某某某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建议办理公证遗嘱。
四、结语
婚姻家庭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风险也永远是说不尽道不完的。我们写出这些观点与方法的目的只是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一些风险,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安排和防范风险的发生,从而过更有保障、更安全的生活。另一方面,我们要做一个生活的有心人,但同时不要过于有心计,对家人一定要付出满满的爱,唯有爱方能让婚姻长久,家庭稳固。我们希望夫妻签署的那些协议什么的一辈子都不要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