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我国实施的是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制,原则上不论是丈夫还是妻子,在婚内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财产关系做了如下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对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了一些规定,包括: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实务中常见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使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股东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男女双方婚内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婚内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5.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7.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该方名下,另一方主张其在买房时亦有出资且婚前买房目的即为结婚共同居住,如果并无充分证据显示有关款项属于借款或者赠与等其他性质,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有房产。

 

8.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双方未对该房产作出特别约定,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除了规定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还对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部分进行了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现实中财产的种类非常多,取得的方式和时间也千变万化,很难一一列举。简单一点讲,基本上可以认为如果没有夫妻财产约定,除了专门声明由夫妻中的一方赠与或继承的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实务中偶尔有当事人提到结婚8年后是不是婚前财产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了。其实这是一个很久以前的规定,早就无效了。这个规定来自199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2001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就已经对该条进行了变更。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此之后该规则再也没有变化过,所以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不仅某一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将婚前的财产出售后所得的资金也属于婚前财产,完全使用该资金购买的财产也属于婚前财产,即婚前财产转化而来的财产也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上对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的规定是很清晰的,但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却对并不了解。很多当事人在前来咨询离婚时声称“买房的钱都是我出的”,而实际上详细询问后发现购房的支出来自婚后的收入,其实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有很多双方都在工作的家庭在婚姻期间收入并没有混在一起用,仍然跟婚前一样各自的收入各自安排,碰到具体需要花钱的地方再各自商量,又或者一方定期给另一方家用,其他的收入自己保留。在这些家庭离婚时,收入多的一方往往会认为这些钱都是自己赚的,不应当分给对方,但实际上不是这样的,原则上所有婚内取得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之间真的打算采用分别财产制,各自取得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法律上也是支持的,但是法律要求必须有“书面”的约定,不能以口头约定,也不能以俩人之间的默契默示。现实生活中碍于情面,极少夫妻会做出这样的书面约定。比较常见的是夫妻之间对某一项财产做出约定,比如约定房产归某一方所有,这种约定也是有效的,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按照该约定分割。但是如果在作出上述约定的协议中除了这些约定外还涉及离婚,那么该约定可能会被认为是离婚协议,如果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该约定不生效;如果涉及出轨等表述则可能会被认为是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有很大的争议,这些问题以后都将一一探讨。

 

实务中由于财产形式十分复杂,法律无法面面俱到的规定所有的财产形式,即使是上述条文中看似规定了的财产,实务中可能也会碰到争议,比如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的增值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属于投资收益还是属于婚前财产的孳息?婚前出资支付首付取得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的,该房产算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婚前创立的公司婚后增资了,增资的金额算不算共同财产?增资后股比看起来没有变化,那股权的增值有没有部分应当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很多问题可能都不一定有明确的答案,后续将逐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