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的婚姻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根据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与撤销婚姻不同的是,有权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除了婚姻当事人以外,还包括利害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另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比如若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就登记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在年龄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如果提起诉讼时已经达到了法定婚龄,法院不会判决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并不仅仅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问题,还涉及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和条件的权威性。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婚姻无效的请求,只是提出离婚,如果法院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实务中有一种情形是在当事人去世之前一直没有被发现其婚姻无效,直到当事人去世之后,各继承人之间争夺遗产时才发现原来有婚姻无效的情形。此时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或者生存的一方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在这种情形中,婚姻无效会导致各人之间的继承关系产生变化,至少无效婚姻的两当事人之间互相不再是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