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基础婚姻制度介绍
婚姻不是简单的两个人在一起生活,结婚意味着两个人之间的关系不再仅仅是两个人自己的事,这种关系从此要受法律的约束,也可以说两个自由人走向了不自由。所以在走进婚姻前,每个人都有必要了解在法律上婚姻意味着什么,了解我国的婚姻制度,了解婚姻对自己的约束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我国“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条文的表述可以看出我国婚姻制度的最基本的几条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除了这条原则性的规定外,《民法典》中还有对家庭关系的指导性的规定,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对婚姻自由的理解首先是结婚的自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了“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如果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需要注意需要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关于结婚自由,民间并没有什么争议,毕竟双方你情我愿才结婚,这是天经地义的,包办婚姻已经是老皇历了,即使偶有发生,社会舆论也不会认为包办是对的。
但是对婚姻自由的另一面,对离婚自由的理解却总是会引起广泛的争议。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离婚的自由比较容易保障。虽然偶尔有双方同意但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的情况,但绝大部分情形下,只要双方同意离婚,不管是去民政局还是去法院,都是可以顺利办理离婚手续的。但如果只有一方希望离婚,另一方不希望离婚,这时就不适合以婚姻自由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了,因为此时双方中任何一方行使自己的权利都干涉了另一方的权利。所以法律规定了一些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由法院来居中裁判,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本书后续章节将会详细叙述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各种情形。
“一夫一妻”是婚姻关系中最基础的原则,违反该原则可能会构成重婚罪。
“男女平等”原则贯穿整个婚姻、家庭、继承之中,在家事案件的审理中,法院的裁判原则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适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实务中,各地民间还有一些风俗违背“男女平等”原则,比如有的地方遗产传儿不传女。我们在法庭上就遇到过对方主张当地的风俗习惯就是房子留给儿子不留给女儿,这种观点显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虽然在审理案件中法院确实会考虑当地的习俗,但是如果这些习俗违背一些基础的法律原则,属于“陋习”的,则不应当作为断案的依据。在夫妻生活中,男女平等主要体现在家庭地位平等,对家庭事务、家庭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并不会因为一方收入高或者在外的地位高就有更高的处置权。
由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身体力量上一般是弱势方,所以其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更需要法律的保护。在婚姻家庭实务中,家暴的受害方往往是妇女、儿童。在离婚、分家析产、遗产继承中,由于一些传统的恶习的影响,加上通常女方参与经济活动少于男方,所以女方的财产权益也更容易受到侵害。如果财产被侵害,弱势方应当积极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的婚姻关系是登记制,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没有登记就不确立婚姻关系。很多人有事实婚姻这个概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只有符合这一条件的才能算事实婚姻。1994年2月1之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不管是不是摆了酒席,不管是不是长期生活在一起,不管是不是有小孩,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都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只能按同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