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探讨(刘亚娟、梅林)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探讨
作者:刘亚娟、梅林
全球化浪潮逐步推进,当前,深圳市离婚案件中涉外因素日益增多,但《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作出详尽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因此本文所称的涉外即涉“境外”,包括外国以及中国港澳台地区。并且本文研究当事人的身份涉及境外的情形,并不包括婚姻缔结地相关的问题,也不包括仅仅财产涉及境外的案件。
离婚诉讼主要以当事人的国籍和居住情况判断是否涉及境外。另外,对于境内居民还区分了在境外定居和在境外居住却未定居的情形,境外居民只讨论是否在境内有经常居住地,排列组合后有了以下分类:
1. 一方为境内公民,在境外定居;另一方为境内公民在境外定居,或者境外公民在境内没有经常居住地,或者境内公民在境外居住但未定居。
3. 双方均为境内公民,一方在境内有经常居住地;一方在境外居住(包括定居和未定居)。
4. 一方为境内公民,在境内有经常居住地;另一方为境外公民,在境内没有经常居住地。
6. 一方为境内公民,在境内有经常居住地;另一方为境外公民,也在境内有经常居住地。
7. 一方为境外公民,在境内有经常居住地;另一方为境内公民,在境内没有经常居住地。
1. 一方为境内公民,在境外定居;另一方为境内或者境外公民,在境外定居;或者另一方为境内公民在境外居住但未定居。
上述条款中并未规定在夫妻双方均为定居国外的华侨时才能适用 ,因此应当认为只要一方为定居国外的华侨,均可以按照这两条的规定确定国内法院是否受理其发起的离婚诉讼。
3. 双方均为境内公民,一方在境内有经常居住地,一方在境外居住(包括定居和未定居)
此种情形下,由境内居住一方经常居住地、若无经常居住地则由住所地法院管辖。
4. 一方为境内公民,在境内有经常居住地,另一方为境外公民,在境内没有经常居住地
6. 一方为境内公民,在境内有经常居住地,另一方为境外公民,也在境内有经常居住地
如前所述,境外公民在境内有经常居住地的,其诉讼地位与境内居住的境内公民相同。此时两人都在国内有经常居住地,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的规定,适用和非涉外案件一样的规则选择管辖法院。
7. 一方为境外公民,在境内有经常居住地,另一方为境内公民,在境内没有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