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案情简介
马某与胡某系朋友关系,同从事珠宝行业,马某称2022年6月,胡某由于家庭支出及经营需要向马某借款现金200万元,马某于次日将现金200万元交付给胡某。后胡某于次月向马某出具借条,确认收到马某借款现金200万元,分别以黄金偿还马某借款,共计偿还784500元,且在7月30日偿还马某借款20000元,并承诺于2022年10月30日前结清全部借款。胡某在借条欠款人处签名确认。
借款期限届满后,胡某仅偿还部分借款,对尚欠款项拒不偿还。2022年底,马某与胡某再次对借款进行结算,胡某尚欠马某借款本金1127000元,并承诺于2023年1月30日偿还马某借款280000元。后经马某多次催款,胡某并没有偿还马某借款,马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胡某与其妻子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情已经过改编,不具有可识别性,请勿对号。)
法院认为
原告与胡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债务系胡某与其妻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现原告以本案债务系胡某与其妻子的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胡某与其妻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借款本金1127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28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另外847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24年2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该债务是否为胡某与其妻子的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是原告出具的借条还是承诺书,均未出现胡某妻子的签名。胡某妻子对于其借钱之事毫不知情,亦不认可该债务。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借款高达200万元,已经远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原告没有任何实质性证据证明胡某与妻子有共同生产经营。实际上二人在2022年4月分居后,除协商离婚相关事宜外,双方就极少见面、联系,双方也未生育子女,故胡某借到钱款后没有任何款项用在与妻子的共同生活支出上。胡某妻子也从未参与胡某的生意。
再次,胡某与妻子在法院调解离婚时也在民事调解书中确认了“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共同债权”,说明胡某也不认为原告提出的这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该债务并非胡某与其妻子的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